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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4/9/17 17:56:48    作者:    点击: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文件


绵科发〔2013〕10号


关于印发《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科局、财政局、工信局、商业银行、农行银行、工商银行:
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制定了《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绵 阳 市 财 政 局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2013年1月23日

 

 

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2011年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水平,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含微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凡在绵阳市境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基本界定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具体条件是: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发展技术领域》以及最新《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范围。
2、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满足上面两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建有内部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开展实质性的研发活动,并明确的科技人员分配和奖励制度;
(2)拥有1件发明专利、2件以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1件以上软件登记、注册商标、技术标准、植物新品种登记、原产地保护产品等知识产权;
(3)企业近五年承担过国家级和省级1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市级2项科技计划项目。
4、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四条   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绵阳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分批审核认定。具体程序为:
1、申请。企业向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所在地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等;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特殊行业的产品经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材料等)。
2、审查。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园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企业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汇总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3、认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经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颁发“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由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人行组成。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绵阳市提供的技术创新、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市场开发、法律咨询、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服务,优先得到国家和地方创新基金以及国省市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计划支持。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统计考评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考评表,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园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填报并汇总后报市科技局。认定委员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三年复审一次,对于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认定。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执照变更后再向税务登记注册所在地科技局报告,以变更数据库内相关信息;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资格;需要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未经认定的企业不得申请国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和享受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相关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委、工商局、人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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