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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4/4/15 13:15:46    作者:    点击:

中共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工作委员会综合办室

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
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创区党工委综合办       科创区管委会综合办     
                                                                                      2013年8月9日
 
 
关于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绵阳市委、市政府对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以下简称“科创区”)“做科技城创新驱动发展领跑者”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四川省科技创新暨科技奖励大会、绵阳市工业强市暨创新创业大会精神,结合科创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与科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科创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发展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创新要素聚集高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科创区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当年专项资金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扶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三个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合理安排、注重实效、公开公正、无偿资助及扶持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对象为:
1.在科创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来科创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含机构或个人);
3.为科创区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科创区内的专利权人及创新人群。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五条 对通过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8000元/户的补助;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户的补助;对园区2013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工业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4000元/户的扶持,农业和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户的扶持。
第六条 对入驻园区孵化器,且产品、技术、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实行入驻前两年免交房租,第三年根据产值情况按实际房租总额的20%-50%优惠。
第七条 对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另外给予2000元/户的奖励。
第八条 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视企业注册资本金、税收等情况给予引荐人一次性2000-15000元/户的奖励;引入科研研发机构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5000-10000元/户的奖励;引入动漫、影视、艺术、策划、广告类的企业,视企业规模的大小,给予引荐人一次性3000-8000元/户的奖励;对引荐注册科技型企业数达5户以上的工商中介、行业团队,给予其1000元/户的奖励。
第九条 对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来园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研发机构的,除享受省、市奖励外,园区给予其创办的企业及研发机构创业补助20万元,给予个人一次性安家补助10万元。
第十条 对社会各方在园区举办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搭建专业科技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质科技中介服务(含知识产权咨询、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成果鉴定、会计、审计、法律、证券、基金、担保、科技保险等),上述服务机构入驻科技城创新中心(含孵化大楼),给予2年免租政策。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分别按照2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个人分别按照1000/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对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按照5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300元/件予以资助;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2000元/件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设立科创区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奖。根据辖区内企业专利的申请数量及获授权数量,对获得前三名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并授予“科创区知识产权先进单位”称号(申请单位的专利第一申请人以及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必需为科创区)。获奖先进单位应从实际获奖金额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用于奖励本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
第十六条 设立科创区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奖。根据代理本区的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代理机构授予“科创区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称号,并给予1万至5万元奖励,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七条 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绵阳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利技术推广转化机构将专利在区内推广转化,对年转化专利技术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专业专利技术推广转化机构促成专利技术在区内转化的,按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在园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作价份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二十一条 对进行了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国、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单位分别按照2万元/项、1.5万元/项、1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未立项但入库的单位分别按照5000元/项、2000元/项、1000元/项的标准予以鼓励。
第二十三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检索查新及科技成果登记费用进行补助。单位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查新的,按实际产生的查新点个数进行补助,首个查新点补助400元,每增加一个查新点补助120元,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个查新点所产生的费用。单位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按70元/项进行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区内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为辖区企业提供专利质押贷款造成本金损失的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融资补偿,融资补偿比例不高于实际发生损失的本金部分的20%,且单笔补偿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区属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园区给予2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核的区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辖区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除享受国、省、市优惠政策以外,园区给予一定金额的再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给予团队或个人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给予团队或个人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给予团队或个人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四章 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对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年度入库税收不足10万元的,园区将其税收园区留成部分以奖代补形式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最高享受年限为3年。
第二十九条 对园区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进行扶持,支持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做大做强。扶持力度以企业规模、技术、效益及对园区贡献大小为依据。
第三十条 对企业建设国、省、市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新三板上市企业鼓励:对股份制改造成功的企业给予3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6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受理与申报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保障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由区经发局、区科技局、区创业服务中心分别根据部门职能职责范围,选择以下操作模式进行受理:
1.参照国、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需提交资料清单,组织企业提交申请,进行预审后报管委会审批执行;
3.与有意赴园区发展的创业人群进行洽谈,相关政策以项目合作协议形式进行落实,报请管委会审批后执行。重点个案可由管委会另行研究方案执行。
 
第六章 评审与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区经发局、区科技局、区创业服务中心受理科技创新与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后,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分别进行预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提交预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根据预审报告组织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评审。预审报告经审定后,园区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进入拨付流程。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进行集中拨付,并形成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法制办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纪检监察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全程的纪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合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核实,由管委会进行通报,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受理企业对国、省、市、区各类扶持、补助、奖励的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政策由科创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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