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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4/11/6 14:00:26    作者:    点击:

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

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进绵阳科技城人才创新发展集聚中心建设,根据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实施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加快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绵委办发〔2012〕1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按照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人才引进的主体是绵阳辖区内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不含国家、省在绵单位),重点是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人才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个人自荐、公开招聘、考核招聘、调(流)动等方式由用人单位自主进行,或通过招商引资等渠道引进到我市创(领)办科技创新企业。
第二章引才对象
第四条纳入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管理的引才对象,是指对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由用人单位引进或到我市创办企业,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县市区、园区申报后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职称,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累计在绵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引进工作期间对相关学术、技术和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A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正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的领军人才;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5名完成者。
B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一等奖前两位完成者;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
C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及省部级优秀人才培养工程(计划)的重点培养对象。
D类:其他具有特殊才能,为我市紧缺急需,经审核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高层次创业人才。应在我市辖区内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且每年累计在绵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的形式来绵投资创办科技型生产企业或现代服务企业,所创(领)办企业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工艺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并处于产业化阶段的创业领军人才。(二)具有3年以上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岗位工作经验,或具有自主创业经历。在创业企业中拥有不低于20%的股份(含技术入股),并担任该企业高层领导职务,企业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
第七条高层次创新团队。应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以创新成果为支撑,进行持续创新的高端人才群体,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团队创新领域应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团队带头人应达到第五条中的A、B类人才标准,团队核心成员(经营管理层和技术研发负责人)中应有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人才。(三)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开发利用价值。(四)所在企业、研究机构支持有力、服务到位,为创新团队开展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和环境。
第八条高层次创业团队。一般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以产业发展为目的,进行持续创业的高端人才群体,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团队创办企业应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团队带头人应是第六条所指的携专利、技术、项目、资金来绵发展的创业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经营管理层和技术研发负责人)中应有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创业企业中拥有不低于30%的股份(含技术入股),并有至少3人担任该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三)所创办领办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工艺技术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并已具有一定规模,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四)所在地方、产业园区支持有力、服务到位,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和环境。
第三章激励政策
第九条经审核认定纳入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管理的引进人才或团队,享受财政资助、安家补助或岗位津贴。
第十条财政资助(一)创新人才:A类人才享受50万元一次性资助;B类人才享受30万元一次性资助;C类人才享受20万元一次性资助。(二)创业人才:享受20-50万元一次性资助。(三)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享受100-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安家补助(一)创新人才:A类人才落户绵阳的,享受一次性20万元安家补助;B类、C类人才落户绵阳的,享受一次性15万元安家补助;D类人才在我市工作满3年并购买住房的,享受一次性10万元安家补助。(二)创业人才:落户绵阳的,享受一次性10-20万元安家补助。
第十二条岗位津贴政策对创新人才,自纳入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管理后的5年内,经审核合格的,发放年度岗位津贴:A类3.6万元/年,B类2.4万元/年,C、D类1.2万元/年。
第四章组织认定
第十三条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在市人才办设立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引进审核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为年度复审和新纳入管理认定。新认定按申报、资格初审、资格复审、综合评审、实地考察、审定、社会公示、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申报。创新人才(团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创新人才(团队)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园区或市级主管部门;创业人才(团队)在绵创办企业后,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园区等填报创业人才(团队)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资格初审。创新人才(团队)申报资料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园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六条资格复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协同组织、科技、经信、国资、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集中对申报人选(团队)进行资格复审,经审核合格的提交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综合评审。由市人才办(专项办)牵头,组织以行业专家为主体、相关市级部门共同参与的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审阅材料、现场答辩、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表决等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选(团队)进行评审,对其创新创业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拟引进人才(团队)初步人选及资助建议方案。
第十八条实地考察。对通过综合评审的拟引进人才(团队)初步人选,由市人才办(专项办)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同相关市级部门,对其技术、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资料,并形成考察材料。
第十九条审定。市人才办(专项办)组织形成实地考察后的拟引进人才(团队)人选名单及资助建议方案,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社会公示。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拟引进人才(团队),通过绵阳日报、广播电视台、政务网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引进人才(团队),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用人单位及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享受政府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纳入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的引进人才和团队,须在每年底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创新创业成果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年度复审,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复审情况。对因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相关荣誉或资助,管理期因违纪违法受处分的,以及出现其他需要取消引进高层次人才荣誉待遇情形的,收回相应证书,取消并追回所享受财政资助、安家补助和岗位津贴。对在协议期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协议的创新人才、离开绵阳的创业人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属地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取消并追回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与拨付。对纳入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的引进人才和团队,除安家补助和岗位津贴主要用于个人资助外,财政资助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和团队在绵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引进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中的科技研发、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创业资助、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
对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先行拨付;对引进人才的岗位津贴,经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或考核复审合格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年度拨付。安家补助和岗位津贴由市人才办(专项办)发放给引进人才个人。财政资助由引进人才或团队通过所在单位,先向市人才办(专项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评价激励。对经评审认定的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的引进人才,纳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掌握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可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积极为其申报“国家特支计划”和“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以及其他部门的人才引进项目。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责任义务。纳入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的引进人才和团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发挥示范和领军作用,积极培养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认真做好“传、帮、带”工作,努力建设我市青年人才队伍;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或学术活动,主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为全市人才工作出谋献策。
第二十七条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涉及绵阳科技城“千英百团”聚才计划激励政策落实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具体人员,制订操作措施,提供尽可能的服务。针对进入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编制、人社部门要制订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和可超岗位聘用的措施;针对引进人才子女入户、入学问题,公安、教育部门要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财政、科技、卫生、工商、税务、发改、经信、国资委等部门要结合单位职能,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各项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健、定期慰问、领导联系等服务机制。鼓励人才市场等各类人才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参与人才引进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已在我市工作,符合第二章规定资格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园区在制订本地政策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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