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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府办发〔2014〕4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4/12/11 16:54:22    作者:    点击: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在绵各高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配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发挥好资金扶持就业、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
二、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创业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创业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共青团等部门要与高校密切配合,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指导教师业务培训,大力开展青春创业大讲堂等活动,营造“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良好氛围。
三、各地要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讲座培训、创业规划大赛、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专题活动。积极搭建大学生之间及大学生与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创业导师、金融投资经理人、政府部门负责人之间沟通交流、学习研讨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评估预测和投资融资服务,积极推荐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五、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办公,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六、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创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19 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和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绵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高校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2.2014年1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3.毕业5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首次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1.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经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对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给予10万元创业补贴。高校平台内的创业项目,所需资金从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支出;高校平台外的创业项目,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补贴,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补助一半。
2.对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办的创业主体,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支出。
3.2014年1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创办的创业主体,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补助一半。
4.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的项目,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在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
5.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1.申报程序
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本人或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创业实体由领办人提出申请;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应在毕业年度331日前申请。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受理;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
2.申报材料
(1)创业团队或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提供材料:团队负责人或在校大学生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
(2)创业实体提供材料: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四)补贴流程
1.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应组织相应专家评估认定)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初审。初审完成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高校向省教育厅申报。
2.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注册或登记所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本账户分账核算,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人本人。
二、关于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我市首次创办的企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在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向创业项目注册或登记所在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资金。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按企业申报时实际录用在岗人数,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资金不超过5万元。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资金在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材料
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创业企业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或登记证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四)补贴流程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本账户分账核算,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人本人。
三、关于小额担保贷款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1.在我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二)贷款额度、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
1.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提出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申报材料:领办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办理流程:(1)经高校集中审查并现场确认,高校应为申请贷款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反担保;(2)由高校交所在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3)经办银行应将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单独统计,财政部门单独办理贴息资金清算;(4)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发放贷款后,使用贷款的创业者将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所在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并在贷款期内每季末申请贴息资金,并附经办银行开具的放款利息回单。经所在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所在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拨付经办银行。省属高校从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市属高校由中央、省和所在县市区(园区)财政解决。
2.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创业所在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工商注册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未进行工商注册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并按现行程序办理。
3.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
4.创办其他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关于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绵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年度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
(二)申报材料
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残疾学生出具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材料。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按8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求职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流程
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7天无异议的,经教育部门复审后,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计算,向相关高校下达补贴资金支出预算,由各高校向学生个人银行账号发放补贴。
五、关于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绵高校有自主创业愿望、有一定创业潜力和培训需求的在校大学生。
(二)培训项目
创业培训项目包含: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其它促进创业的培训项目。
(三)培训计划
由在绵高校对有培训需求学生进行统计,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培训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计划。
(四)培训主体及监管
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在绵高校。在绵高校开展创业培训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认证,并按创业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SYB培训合格(首段)10800/人给予补贴,成功创业(次段)800/人给予补贴;IYB培训7天,培训合格按900/人给予补贴。计划内在校大学生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相关补贴资金,省属高校从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市属高校由市财政安排。
(六)申报材料
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开班申请、学员花名册、考勤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员受训证明表、所在高校提供的在校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机构或高校代为申请补贴的协议。
(七)补贴流程
培训机构或在绵高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划拨意见。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基本账户分账核算,再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办理了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材料及资金渠道
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申领程序、补贴标准、资金渠道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相关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关于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未就业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参加就业见习的基地。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就业专项资金分担。其中,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基本生活补贴为每月800/人。
(三)基地认定和补贴流程
见习基地申报和管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程序、见习补贴申报、资金来源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办〔2011488号)执行。
八、关于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内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招用企业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15年底。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给予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单位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100%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新增人员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职工工资表(需盖章);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四)补贴流程
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并初审,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本账户分账核算,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人本人。
九、关于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人社发〔201257号)、《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绵人社发〔201258号)、《绵阳市职业技能鉴补贴办法》的通知(绵人社发〔201259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绵阳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绵人社办〔2013220号)执行。
十、资金计划和统计
(一)资金计划申报
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由平台所属高校向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3)。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创业项目、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4)。
报送截止日期为每年95日。
(二)资金使用统计
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5);各高校向教育厅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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